连云港市档案工作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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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2-20 浏览次数:
一、为加强我市档案事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二、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每年度对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测评检查。本规范标准是各单位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也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验本地区档案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测评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档案局负责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驻连部省属单位的测评工作;县区档案局负责县区级机关、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属企事业单位的测评工作。
四、规范标准实行百分制,另设加分项。根据测评得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89分为良好,70分(含)~79分为合格,69分(含)以下为不合格。对有下属单位的行业、条块主管部门和乡、镇、场及城市街道办事处按满分120分测评,110分(含)以上为优秀,90分(含)~109分为良好,70分(含)~89分为合格,69分(含)以下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
(二)未按国家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单位各种门类档案未实行综合管理,有积存文件材料没有整理归档的;
(三)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到期的各种门类档案的;
(四)发生档案损毁、丢失、失泄密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未履行对本系统、本部门所属机构和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下属单位档案管理混乱、规范化建档率不足70%的。
五、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规范标准测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组织测评小组。测评小组一般由三到五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其它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业务精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六、测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各单位依据档案工作规范标准(附件1)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逐项进行检查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二)测评。测评小组依据规范标准对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分,拟定测评意见,初步确定各单位的测评等次,同时填写档案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3)一式二份。自2014年起,档案工作年报采用软件报送方式,各单位自行下载“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信息管理系统”,并形成上报文件报市档案局办公室(下载地址:
http://daj.lyg.gov.cn
“下载中心”)。电子邮箱:lygdaj@126.com.
(三)反馈。向各单位反馈测评意见。各单位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测评小组提出,或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及时答复。
(四)审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测评小组拟定的测评意见和各单位反馈意见,审查确定各单位的测评等次。
(五)奖惩。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底前通报年度测评情况,表彰测评优秀单位,公布不合格单位,并向不合格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测评不合格单位应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结果标志着各单位档案管理的实际水平,也是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各测评优秀单位应根据《档案法》规定对有关档案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范测评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规范测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所辖行政区域各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数据库,以作为档案行政管理和统计年报的依据。市档案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县区、各部门的档案测评工作进行抽查。
八、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对其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检查结果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作为对该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规范测评工作的内容之一。
九、本标准由连云港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十、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档案工作年检考核办法》(连档[2013]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连云港市档案工作规范标准
附件2:档案工作规范标准打分表
附件3:档案工作情况登记表
附件下载:连云港市档案工作规范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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