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我局在官网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国家档案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