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性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完整反映和记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具有重要作用。为切实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有效利用,确保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派驻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及公益性活动;
(二)全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三)重大的、有影响的庆典、纪念活动;
(四)沿海开发、行政区划调整、行政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各级政府组织的集中整治活动、创建活动等重大专项工作;
(五)全市成立的其他重要的临时性或突发性事件工作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派驻方式
(一)派员参与。市委、市政府成立或组织,为专项或重大活动建立的非常设性筹备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协调机构或工作机构,由市委、市政府抽调档案局人员派驻。
(二)报备登记。市委、市政府成立或组织,由市各部委办局具体承办的重大活动且承办单位有专门档案管理人员的,由承办单位在活动项目确定后一周内,填写《重大活动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市档案局。
(三)协助管理。市委、市政府新成立的常设、半常设协调组织机构,依法应当成立专门档案室、馆,但尚未具备成立条件的,由市档案局委派档案专业人员协助管理。
(四)提供服务。其他有关单位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中需要服务的,市档案局可提供业务咨询、档案整理、档案代保管等档案服务。
三、工作职责
(一)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市委、市政府抽调市档案局派驻的档案员应帮助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收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加强重大活动档案检查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人员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重大活动结束后,档案进馆前进行档案专项检查验收。
(三)做好重大活动档案应急处置。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通知档案馆提前接收。
四、保障机制
(一)政策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档案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机制。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活动专项经费,切实予以保障。
(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屡纠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放利用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外,重大活动档案应当按有关档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开放。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有关单位档案部门可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或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以及举办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可以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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