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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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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国家、省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引导档案
中介
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市档案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档案服务中介机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1.
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应与开展业务相一致;
2.
具备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3.
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江苏省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并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法律文件。
二、登记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复印件留存。
凡完成经过登记的档案服务中介机构,市档案局将在连云港档案信息网予以公布,方便社会上有需求的单位进行业务联系。
附件:档案中介机构登记表
连云港市档案局
2016
年8月2日
附件下载:
档案中介机构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