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安全保管和备份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6 浏览次数:

一、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集中统一保存,按照国家档案局DA/T15-199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要求,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技术措施,其载体应直立存放于防磁、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的装具中,温度控制在17℃—20℃;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确保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完整、真实、准确、可读。

二、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形成部门及其档案部门每年均应对归档档案数据的读取、处理设备的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

三、对保管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移交操作前,制定严密的移交工作计划,保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在完整、准确和有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移交,档案人员应填写《电子档案移交清单》。

四、定期对保存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抽样机读检验,光盘每满4年抽检一次,抽检率不低于40%,并将检验结果填入《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管理登记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档案数据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六、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采用多套备份制度,每天增量备份一次,每周全备一次。保存周期2周。刻录光盘每年一次备份。刻录光盘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一套利用,一套异地备份。备份在档案专用服务器上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必须在该服务器上采用双机器热备份。

七、超过保管期限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逻辑和物理删除,并列出销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目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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